从昨天上午召开的全市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推进会上获悉,市委、市政府新近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作为配套系列政策之一,随着《关于推进农房抵押贷款的实施办法》的正式实施,今后,我市农房抵押物贷款也将有章可循了。
记者昨天从市委农办、市金融办了解到,农房抵押早些年在乐清、瑞安等地就曾开展过,鼎盛时期,温州11个县(市、区)有近一半在开展此类贷款业务。
“不过,那都是‘自发性’的。我市此次出台实施办法,一是把民间‘自发’的农房抵押贷款予以规范,二是鼓励各地开展此项金融业务,同时也明确,各地都要扎实推进。”市委农办相关人士这样介绍。
据悉,我市申请农房贷款需两项前置条件,农房贷款借款人还需具备三项条件。
两项前置条件分别是:申请农房抵押贷款的农村住房抵押物必须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农房抵押登记的农户(即抵押人),应具有一处(含)以上的住所,在抵押房产变卖处置后由第三人提供居所并作出书面承诺。
借款人需具备的3项条件包括:借款人户籍必须在申请农房抵押的土地所在县(市、区);农房抵押必须经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同意处置证明;农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方式、抵押率原则上由债券权(金融机构等)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需要自主协商确定。
市委农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可帮助我市农民变住房为资本,增加对农民创业创新的资金扶持。
市委、市政府还明确,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房抵押贷款试点的引导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