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票据允许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票据的号码和出票人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1、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2、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4、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